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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: ~DSM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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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訴一名版主之行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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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#
發表於 28-10-2011 13:21:14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KaiWeNG 於 28-10-2011 13:25 編輯

其實講真 RayCity sea Online 某Fxxxx玩家 我覺得你個人本身已經有問題 你每到一隻Game玩 都會引起一些誤會 例如坡服你爆完人地acc 偷晒人地d野再del埋人地acc  好多人已經投訴過你個人操手極有問題 你自己都唔去更改下你個人操手 好難怪人地唔會去針對你 如果上次你真係搞到 比人封左海外ip 我地一班玩家不是浪費了辛辛苦苦的帳號 浪費了各位玩家的金錢 ? 我聽過有人話你你每到任何一隻game 你都會搞一些事情出黎 其實講真條友唔報警真係好傻 等你可以接受下法律ge制裁 新加坡法律你係要接受鞭刑架..你好自為知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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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#
發表於 28-10-2011 16:44:37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Christopher.C 於 28-10-2011 16:49 編輯

我不打算在與 閣下作無謂討論,我先前明顯雞蛋裡挑骨頭的行為相信已經表達在下的不滿了。

唔,我想眾人與 閣下最大分歧就是

閣下做錯被眾人指責之時,頗為自我中心,不承認己誤反指責他人

反而,他人做錯時,並不會這樣。

一次又一次的投訴行為/詢問行為已經將 閣下這種性格顯露無遺。

事實上,我不認為一個自我中心的人可以成為版主。

對,我從不認為一個自我中心的人可以成為版主。

當然,我會尊重壇主判決,即使只是不勝其煩而勉強給予機會也好。

還有一點極為重要,我想說的是,我的確有時會偏幫了版主

前提是,該版主是被無理投訴/其工作能力高,值得輕判給予一次機會。

遺憾的是,閣下上任一日後已經傲氣非常。

對,傲氣非常。

雖文筆頗為紊亂,我仍想多說幾句。

因我必須指出一個事實,於 閣下被革職後我有詢問過壇主Ron,並且認為有不公之處,因那明顯是不滿 閣下做出的投訴行為,就我角度我認為是雞蛋裡挑骨頭。

當然,壇主的解答令我十分滿意,而我亦開始細查 閣下上任一日內的言行,果然頗有傲骨。

似乎說了不少廢話,但必須要指出一點:我絕對有袒護過你,問題是,你值得我去袒護嗎?

答案相信十分清楚,否則以我性格定會極力爭取。


另外,我絕不處理本次投訴,以上是我肺腑之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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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#
 樓主| 發表於 28-10-2011 16:56:55 | 只看該作者
我不打算在與 閣下作無謂討論,我先前明顯雞蛋裡挑骨頭的行為相信已經表達在下的不滿了。

唔,我想眾人與  ...
Christopher.C 發表於 28-10-2011 16:44

其實我對申請大失所望。so我永不再申請版主(個D人會好開心)。我承諾之前既前科我知道錯在where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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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#
 樓主| 發表於 28-10-2011 17:04:26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~DSM~ 於 28-10-2011 17:08 編輯

我的睇法:
我承認之前的過失。在此向all for the people say sorry。但今次波服事件中我不是當事人,所以我不承認。

但今次可睇到個名版主明明公開我D私人資料(FB 生日日期 p.s.我有圖),在投訴中不斷說我的過錯。沒有講過佢自己點解要公開我D私人資料,從此可睇到佢全完毫無悔意和反思自己的不對。仲要推卸責任話佢迫佢自己公開我D私人資料(波人的事),所以請管理員完善地/公正地處理此事。明明件事係佢不對和犯左論壇規則,點解講到我錯咁嫁??玩針對?

自己不對:
1之前的過錯
2言行問題
3被人玩針對
4我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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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#
發表於 28-10-2011 17:21:51 | 只看該作者
我的睇法:
我承認之前的過失。在此向all for the people say sorry。但今次波服事件中我不是當事人,所以我不承諾。
~DSM~ 發表於 28-10-2011 05:04 PM

閣下同為該帳號使用者(詳細爬一爬RCSEA版中的帖文已經可以知道)
使用的與另一使用者又是同一IP

誰知道你是當事人與否?這事你也不可推卸。
但今次可睇到個名版主明明公開我D私人資料(FB 生日日期 p.s.我有圖),在投訴中有斷說我的過錯。沒有講過佢自己點解要公開我D私人資料,從此可睇到佢全完毫無悔意和反思自己的不對。仲要推卸責任話佢迫佢自己公開我D私人資料(波人的事),所以請管理員完善地/公正地處理此事。
~DSM~ 發表於 28-10-2011 05:04 PM

我已經不下兩次(詳見7#及14#)提及我在投訴內容作出此舉動的原因:
事情的因由你應該很清楚才是:閣下於RaycitySEA進行帳號爆竊;
而你又不知什麼因由有留意該帖而沒進行澄清或否認,但留意1#下的Facebook用家回應:
本版及本事件是有外地玩家注視。
為此,作為版主我必須對事情作出處理;而該處理,就是評論事情真偽的可能性。
NuclearAsh核灰 發表於 27-10-2011 08:05 PM
我自問於該帖只是把Google所得的結果的連結張貼,
並進行容觀、理性、和平的分析,指出閣下可信性成疑。
NuclearAsh核灰 發表於 26-10-2011 08:40 PM

btw, 請問第二處紅字的根據在哪?
我可不知道我有說過我自己「迫」自己公開閣下資料的事。

在閣下能正確地理解到我本帖所作出之一切澄清及釋義前,
我不會再對閣下作出任何回覆;因為:
閣下做錯被眾人指責之時,頗為自我中心
一次又一次的投訴行為/詢問行為已經將 閣下這種性格顯露無遺。
Christopher.C 發表於 28-10-2011 04:44 PM

惟其他超級版主及管理員的發問我仍會作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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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#
發表於 28-10-2011 17:36:39 | 只看該作者
閣下同為該帳號使用者(詳細爬一爬RCSEA版中的帖文已經可以知道)
使用的與另一使用者又是同一IP
誰知道你是當事人與否?這事你也不可推卸。


有沒資料給我看?
----------------
首先,我並不同意該版主公開個人資料的做法
而管理員亦已經屏蔽該帖及將版主列入觀察
我不明白還有什麼好要爭辯的。
你要道歉?荒謬!
版主三番四次指出你的帳號有絕對的嫌犯
但你卻從沒作出澄清,否認或承認
那麼作為一個正常人,自然不會認為你是完全清白的
雖然任何人理論上應該被列為無罪假定,但嫌疑就是嫌疑
既然你不能釋除他人的疑慮,自然會讓人評頭品足
當然,我在文首就提及過,並不是支持版主公開個人資料的做法
但你一方面又拒絕承認或否認,一方面又投訴別人對你評頭品足
抱歉,我不能接受你的雙重標準。
同樣地,除非你能釋除了疑慮,親自承認你是該帖被指控的對象
承認你的錯誤;或是,你親口否認你是被指控的對象
然後提出反駁的證據解釋;不然,管理員既然已經提出方案
我不會再處理本投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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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#
 樓主| 發表於 28-10-2011 18:04:04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~DSM~ 於 28-10-2011 18:08 編輯
有沒資料給我看?
----------------
首先,我並不同意該版主公開個人資料的做法
而管理員亦已經屏蔽該帖 ...
Nuoer.S 發表於 28-10-2011 17:36

你認為屏蔽該帖處理完畢?咁係學校打交,老師分開2個人,這完事?處分?到現在我只睇到屏蔽該帖,對個名版主處分好似無咁
個件事我都無做過,點解我要承認?咁不如叫他們比證據。
我睇到個件事:
1.無證據(無圖)
2.波人係我9的(我個fd比佢屈昆左佢,其實係佢放野比佢,但我個唔fd放屈佢,話屈佢fake左野。)
3.你問下玩波服D人,好多都認為波人好9
4.開新ac唱個個人
5.版主不是要公正?點解可以睇到一邊信曬個邊?
6.我承認之前的過失。
7.無做過點解要認?清者自清。
8.我認為在此事出聲有咩用?不如出少句聲仲好,出左咪又開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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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#
發表於 28-10-2011 18:44:18 | 只看該作者
諸位冷靜,我不知道你們為了甚麼而激動,莫名其妙。

根據樂古壇規,若任何會員轉貼或發佈他人個人資料或相片時,務必得到對方的同意。
在是次個案中 NuclearAsh核灰 並非無故取得會員 ~DSM~ 的Facebook帳號連結。
另外,版主 NuclearAsh核灰 多次與 ~DSM~ 發生紛爭,不管誰對誰錯,身為版主應儘量避免與會員發生無謂的爭執。

儘管如此,版主 NuclearAsh核灰 過去表現一直良好,本人認為此事不足以革其職務。

因此,本人決定扣除一百樂點作處分。



最後,提醒投訴人,由我負責處理的事,聲嘶力竭的駁斥是無補於事,因為,你知道的,我是擁有最終決定權的人。
所以,相信我的處理手法會比較好,至少對你的心而言也會覺得好過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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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#
發表於 28-10-2011 18:46:14 | 只看該作者
有沒資料給我看?
----------------
首先,我並不同意該版主公開個人資料的做法
而管理員亦已經屏蔽該帖 ...
Nuoer.S 發表於 28-10-2011 17:36

    Nuoer.S: 無關人士樂點 -100
我指係想講我係#21留言已經關於某投訴人ok?
而你的版主 只不過不問清楚而冇喇喇扣我100樂點
最後一句你有問題? 這不是挑釁行為 ~
如果你唔鍾意 可以封鎮本人樂古帳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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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#
發表於 28-10-2011 18:47:37 | 只看該作者
Nuoer.S: 無關人士樂點 -100
我指係想講我係#21留言已經關於某投訴人ok?
而你的版主 只不過不問清楚 ...
KaiWeNG 發表於 28-10-2011 18:46


撐開你的眼睛看清楚
非投訴人、投訴對象及相關版主,請勿回覆,否則扣除一百樂點或直接禁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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